拖欠租金拒不交还房屋 强行搬出被索巨额赔偿
作者:侯盈 孙冬花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346
研究所把房子租给了王某用于经营酒店,王某拖欠租金19万元,房屋到期研究所要求收回房屋,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后研究所在村委会书记的见证下,将房屋内王某的物品搬出保管,王某认为研究所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将研究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物品或者折价赔偿30万元。5月21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研究所折价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
拖欠租金19万
研究所作为房东于2007年8月31日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自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第一年租金8万元,第二年租金9万元,第三年租金10万元。自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总计拖欠租金190000元,研究所为此三次诉讼至法院。
强行收回惹纷争
2010年11月4日王某委托律师向研究所发出律师函,催促该所尽快接收其租赁的房屋,否则将撤回看管人员,由此产生的房屋毁损等后果将由研究所承担,但双方未能按此履行。后研究所出于收回租赁房屋的目的,采取非正当方式进入王某承租的房屋,并将部分物品擅自转移地点进行保管,其间该所邀请了村委会书记作为见证,并拍摄了录像存证。2010年12月9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机关作为民事纠纷拟调解。2011年3月29日,王某将研究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研究所返还餐具等物品或折价赔偿3万元。
非正当方式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王某应当及时清理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并妥善安置,将租赁房屋返还给研究所。研究所要求王某返还租赁房屋,并无不当,但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该所采取非正当方式收回租赁房屋,擅自清理转移租赁房屋内王某的物品,侵害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判决赔偿3万元
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研究所在收回房屋过程中,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制作录像资料及留存物品清单作为证据,而王某主张财产损失赔偿,仅提供自制清单说明财产状况,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其财产价值无法证明,不足以推翻研究所所提供的物品清单和录像,起诉讼主张难以全部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经营酒店的规模、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及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判决研究所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