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日下午,淮安中院一楼,风尘仆仆的王某给该院民一庭郑华、阮明、王健等法官送上一个牌匾,上书:“缜密审判、凸显睿智;机智协调、彰显和谐”,落款“南京海峻建筑公司”。

 

事情要从今年2月份淮安中院受理的一个案件说起。开庭之后,原告南京海峻建筑公司淮安分公司和被告西泽数码公司居然向承办法官阮明提出了同一要求:“法官,你快下判吧!无论怎么判,我们都执行,都不上诉。”看上去,这个案件太容易解决了,然而阮明却敏锐地感觉到这恰恰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该案产生了厌倦心理,并不信任法院会公正处理此案。

 

经过调查,法官弄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海峻公司淮安分公司为西泽数码公司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交付工程时间却比协议预定晚了近5个月。但证据显示:海峻公司淮安分公司不能如期交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2009年年底的强低温和雨雪天气影响及2010年春季雨水较多等不可抗力因素。

 

西泽数码公司是经洪泽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发生该案件后,西泽数码公司负责人叹气说:“大不了不来淮安投资了。”法官感到,此案还是以调解结案为好,尽力促使“双赢”。

 

然而,“双赢”可能吗?不还款,海峻公司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款,西泽数码公司则可能一蹶不振。

 

阮明法官从一名同事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中得到了启发:既然可以分期付款,为什么不能分期偿还呢?既能保证海峻公司拿到钱,又可以使得西泽数码公司逐步恢复元气。这个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连连惊叹:“好办法!”很快,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20116月份开始,被告每月20日之前还款50万,20111231日之前还清。”

 

为解除海峻公司的后顾之忧,淮安中院还根据申请,对西泽数码公司名下价值约5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

 

案件终于出现了转机。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积极地参与调解。

 

工程款中有部分补贴,西泽数码公司遂主张这部分钱不应计算利息。经过协调,海峻公司淮安分公司表示同意。

 

而关于利息计算时间,双方又产生了分歧:一方主张从201161日起计算,一方主张从2010123日计算。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各退一步,从201131日起计算。

 

……

 

5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原被告都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西泽数码公司代理人说:“淮安的法治环境让我们在这里发展更有信心了!”

 

而海峻公司淮安分公司代理人王某则带着该公司全体人员的嘱托,专程赶到淮安中院送上精心制作的牌匾,这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