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5日,“6·1”儿童节刚过的第一个周六,节日快乐的笑容在孩子们的脸上还未退去,这天上午,泗洪县归仁镇中心小学五年级陈震同学周末放假在家,8岁的保跃(化名)和江政(化名)相约一同去肖庄组西头的水塘边捡河蚌。10点多钟,3人捡了许多河蚌准备回家,这时候,8岁的保跃去水塘边洗脚,突然水塘边的泥土塌陷了,保跃落入水中。

 

“当时他(陈震)伸手就去拽保跃,抓住了保跃的手,突然表哥脚下一滑,也跌进了水塘里。”8岁的江政回忆当时的情景,他当时大声呼喊:“救人啊!”。距出事地点有60米远的一个小商店的店主刘建春和正巧经过此地的曹亚坤听到了孩子的呼救声。

 

骑着电瓶车的曹亚坤加速冲到河边,把车往路边一丢就往水塘边跑。看到水塘里有两只手在挣扎。曹亚坤立即跳进水塘,当他将一个孩子拽到岸上时,一直站在岸边的江政告诉他水里还有一个人,他又赶紧潜到水底摸,但几次潜下去也没有发现。接着闻讯赶来的村民一个个都下水找寻,找了近一个钟头,才发现已经停止呼吸的陈震。8岁的保跃获救了,而14岁的陈震却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孩子出事后,村民在打捞陈震的同时,有人向归仁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干警接警后立即开车从归仁镇中心医院带两名医生赶往事故地点。当警察和医生赶到时,陈震已经被捞上来了,两名医生迅速施救,可孩子没能救过来。警方经过走访调查,当得知陈震是为救同伴而落水身亡后,就积极整理材料向宿迁市公安局汇报,为陈震申报“见义勇为”奖。

 

保跃的母亲听说陈震为了救自己儿子而丧命,心里非常悲痛和感激。事后,经村委会出面协调,刘家给陈家3000元予以补偿,用于为陈震买棺木、寿衣等。

 

为儿子讨个说法

 

一个天真烂漫的少年陈震突然离去,其亲人的悲痛可想而知。处理完陈震的丧事,陈震的父母一直走不出失去爱子的阴影——如果村民不在这里挖水塘,如果村里有人管理,如果不是因为保跃先掉进水塘……这一连串的“如果”让陈文亮夫妇度过一个有一个不眠之夜。他们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可以到法院去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

 

201097日,陈震的父母将保跃的父母保胜文和陈建英(化名)、村民曹坤合、曹坤杰以及归仁镇张宅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原告诉称,201065日陈震与被告保胜文、陈建英之子保跃以及江政在肖庄组西头的水塘捡河蚌。在三人准备回家,保跃在水塘边洗脚时,由于泥土塌陷,其不慎落水。陈震为救保跃而被拉入水中。后保跃在村民的施救下得救,陈震溺水身亡。该水塘中的深坑系被告曹坤合、曹坤杰用挖机挖土所致。被告张宅村委会系该水塘的管理者。被告曹坤合和曹坤杰在水塘中取土未进行回填,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两米多的深坑,是引起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张宅村委会作为管理者未对水塘及深坑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疏于管理。所以被告曹坤合、曹坤杰及张宅村委会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被告保胜文及陈建英应在收益范围内对原告失去孩子承担补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坤合、曹坤杰、张宅村委会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5913.50元;被告保胜文及陈建英对上述赔偿款承担50%比例的补偿责任,即112956.75元。

 

被告保胜文、陈建英辩称:对于事发的时间、地点以及陈震的死亡事实无异议。但对陈震的死因有异议。陈震是否是因救助保跃而死亡,暂时无法认定。在事发后被告保胜文及陈建英已补偿两原告3000元,达成协议,已经了结。故应驳回两原告对被告保胜文及陈建英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坤合辩称:汪塘已有四十多年了,是历史形成的;村里60多户村民因垫宅基地等或多或少在此取过土,不是我一人挖的;况且无法证明在我取土之前该汪塘就淹不死人。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曹坤杰否认在此取过土。

 

法院判定受益人适当补偿

 

泗洪法院经过两次庭审查明:201065日两原告之子陈震与被告保胜文、陈建英之子保跃及江政在泗洪县归仁镇张宅村肖庄组西边水塘边玩耍。后保跃不慎落水,两原告之子陈震在伸手拉拽保跃过程中落水身亡。陈震死亡后,被告保胜文、陈建英支付给两原告3000元。

 

另查明:陈震落水的水塘系历史原因形成,常年多户人家在该湾塘内取土。201085日宿迁市见义勇为基金下发的宿义字[201019号文件,决定为陈震父母即两原告颁发抚恤金10000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对权利人予以适当的补偿。本案中,两原告之子陈震在对被告保胜文、陈建英之子保跃施救过程中落水死亡,被告保胜文、陈建英系受益人,故其应对两原告予以适当的补偿。综合考虑被告保胜文、陈建英的家庭经济条件及当地的经济水平,其承担20000元补偿费用较为适宜。被告保胜文、陈建英辩称其在陈震死亡后已经一次性补偿给两原告3000元,其不应再对两原告予以补偿,因该3000元仅系陈震安葬费用,无充分证据证实该笔费用系一次性了结的补偿费用,且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3000元费用作为补偿费用明显较低,故对被告保胜文、陈建英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两原告主张被告曹坤合及曹坤杰在湾塘内取土形成深坑导致两原告之子陈震落水,被告曹坤合和曹坤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泗洪法院没有支持。日前,泗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胜文、陈建英支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