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所谓”被精神病”,是指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接受治疗。”被精神病”事件频发,不论是被公权力所伤,还是因私权利被”算计”,既反映出了道德层面的缺失、医学方面的模糊,也反映出了问题背后的精神卫生立法长期缺位现象。笔者谨从精神病的收治门槛、规范程序、异议纠错等法律角度浅谈对”被精神病”困境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被精神病 强制收治 规范程序 异议纠错 

 

一、透过”徐武事件”看精神病收治制度之现状

 

随着”飞跃疯人院”的主角徐武被跨省追回,这一被传的沸沸扬扬的”被精神病”事件暂时告一段落[1]。然而,结合此前频频曝光的”徐林东事件”、”朱金红事件”、”邹宜均事件”等个案,由于经济利益、个人恩怨等各种纠纷,一些单位或家属故意将正常人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变相报复当事人的案件屡见不鲜。

 

我国精神病人的收治方式有二种:一是自愿住院治疗,这类病人对自己的疾病有一定的自知力,会主动求医。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即强制收治,部分是由亲属委托医院收治,部分是流浪精神病人或司法实践中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由政府部门强制送治。

 

所谓”被精神病”,是指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接受治疗。”被精神病”事件频发,不论是被公权力所伤,还是因私权利被”算计”,既反映出了道德层面的缺失、医学方面的模糊,也反映出了问题背后的精神卫生立法长期缺位现象。

 

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尚无针对精神病人收治方面的专门法规,仅有部分省、市率先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上展开立法探索,如上海市、吉林省、宁波市、杭州市、武汉市、无锡市等均制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地方性立法[2]。我国《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立法,历时25年至今仍未能出台,仅有部分法律对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强制收治作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因为缺乏专门针对精神病人收治、监管的法律,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时没有一个判定的标准,也毫无程序可言, 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便导致了”被精神病”事件的频繁发生。

 

二、应当如何确定强制收治门槛

 

被强制收治,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国家的法律尊严。那么,强制医疗是治疗还是惩罚?质疑的声音频发。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卫东认为,强制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由司法机关来决定[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但现实情况却是,大多数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尤其是对其中怀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现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规制。

 

那么,强制收治的门槛究竟该如何确定?当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强制收治的全国性规范,仅有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内容如下:”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其中第2条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入强制治疗的范围是非常荒唐的,”拒绝接受治疗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疗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绝接受治疗,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拒绝接受治疗”作为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逻辑非常荒唐,实际是彻底剥夺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权利。事实上,从曝光的诸多个案来看,”被精神病”者大多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被第三人强制送进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

 

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精神病患者超过1亿人,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这其中包括不同程度的精神病人[4]。对于如何确定强制收治的门槛,可参考联合国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强制治疗:(1)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2)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住院治疗可能导致其病情严重恶化。当符合以上两项条件时,由司法机关会同医疗机构、社区居委会等对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进行综合考评,也是对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精神病人的一种筛选。

 

三、强制收治程序应当如何规范

 

我国法律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而在西方国家,对于精神病强制医疗都有相关规定。例如197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宣布强制入院或治疗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5]。该判例的总体效果是给强制入院、治疗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此判例一经出台,各州纷纷被迫修改法律。因此,美国各州关于强制入院的法律虽然不一而足,但仍包含着大致相同的框架。例如,只有在表现出对他人或者对自己具有危险的行为时才允许对个人进行拘束,该拘束只能出于评估病情的目的,而且一般不超过72小时。如果要继续拘束,则必须得到法院的命令。

 

在法国,强制性住院则被分为行政性强制住院和医疗性强制住院两种[6]。行政性强制是行政机关根据接诊医院以外的有合法资质的精神病专家开出的规范意见书,决定对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错乱者实施强制医疗。如果情况紧急,而且精神病人是众所周知的,可不必有精神病专家的意见书,但此种情况下的强制在48小时后即告失效,除非行政机关在24小时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决。而医疗型强制住院则由患者的家属或是为精神病人利益而作为的人提出,医院院长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决定必须附具两份意见一致的医生证明,第一份证明必须是院外医生作出。为了避免出现不适当强制住院的情况,法国司法机构对强制住院给予了监督。各省还建立了由法官、精神病医生、知名人士和精神病人家属代表组织的成员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住院精神病人的状况。

 

但在我国,除了司法实践中肇事肇祸型精神病人由司法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由行政机关强制送治外,亲属委托医院收治的则存在严重的不规范性。精神病医院往往凭家属的描述或医生的简单诊断便对”疑似精神病者”进行强制治疗。实施强制医疗针对的是特殊的精神病人群体,而非正常人。为了避免精神病强制收治被滥用,应当规定对精神病者或疑似精神病者进行强制收治时,必须有两家以上具有合法资质的医院出具的意见书,并提交司法机关审查宣告后方可进行。

 

四、完善异议纠错机制

 

被精神病”事件发生的另一根源是异议纠错机制的缺乏,住院的决定权被医院或送治人占据。应当建立有效的异议审查机制,使住院精神病人可以提出异议,或委托律师提出异议,由独立的第三方作出是否住院的裁决,将可以纠正错误收治行为。

 

由于涉及基本人权,因此司法在强制入院程序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德国首先区分了医疗性入院和处置性入院。对大多数医疗性干预,要求必须有病患本人的同意,即使这一要求可能限制病人得到充分治疗的机会也在所不惜。只有在可能会给本人或者他人造成危险时,才可以强制处置。程序一般始于相关监护人的申请,然后是医疗评估,最后由法官或法庭签署命令。即使被裁定强制入院,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设置有司法申诉程序。比如在法国,被判强制入院的病患本人、家人或者代表病患的任何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审法院申请立即释放[7]。

 

联合国大会《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18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事实上,我国已有的制度框架已经为落实住院精神病人的诉权提供了一套可供使用的制度工具。我国民法、刑法等有关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规定,在被法院宣告就某事无行为能力之前,当事人的意思自决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住院病人自己委托律师,而又有律师或其他成年公民愿意接受委托的,医院不能否认其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因为这不仅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条件。更重要的是,这是有效及时纠正”被精神病”错误的最简单路径。

 

此外,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法定程序,以暴力或其它方式强制他人住院治疗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公安机关错误决定强制住院治疗的,对被强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送治人恶意提供虚假病史或病情陈述,导致被送治人错误收治治疗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参见《”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载于201155日《人民日报》

[2]有些地方的探索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立法,而是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3] 参见关仕新,《如何破解有关精神病的刑事司法困局》,载于2011420日《检察日报》

[4] 参见陈泽伟,《我国精神病患者超1亿,1600万重症患者监护不力》,载于2010529日新华网

[5] 参见魏晓娜,《精神病强制医疗司法应及时介入》,载于2010916日《法制日报》

[6] 参见谢昱航,《精神病收治的法律空白何时补上》,载于20101012日《中国青年报》

[7]参见魏晓娜,《精神病强制医疗司法应及时介入》,载于2010916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