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及对策建议
作者:周宏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8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尚未形成。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可塑性强,较成年人更易于教育矫正。庭审中,应当着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这就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还要熟悉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拥有投身失足未成年人教育与挽救事业的热情。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往往倾向于完成刑事辩护任务,缺乏与被告人的沟通和互动,未能全面掌握其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其辩护意见中上述情况往往一笔带过;同时,由于欠缺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专业能力,也无法对被告人开展有效的法庭教育与疏导。
二是法律援助介入时间较为仓促。根据法律规定,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只能在审判阶段获得指定辩护。由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仅为二十天,人民法院办理指定辩护手续和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均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开庭前留给辩护律师的准备时间不足,其没有充裕的时间深入了解案情及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和辩护律师法庭教育功能的实现。
三是法律援助效果有待巩固提升。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被告人可能有认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现,然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思想具有不稳定性,他们容易接受教育,也容易淡化教育效果。实践中,法律援助的内容多限于刑事辩护本身,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着如何与其他机关、组织加强衔接配套,如何适度延伸的问题。
二、对策建议
一是组建专业团队,强化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律师教育矫正能力。挑选综合业务素质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富有爱心和青少年维权热情的律师组建法律援助团队。定期组织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开展相关社会学科知识培训,增强律师的教育矫正能力。援助律师在做好阅卷和会见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加强调查与沟通,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充分行使辩护职责,积极参加法庭教育,形成教育矫正合力,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保护与教育的有机结合。
二是提前介入诉讼,完善制度保障,逐步实现诉讼过程全程援助。建立提前介入机制,自侦查阶段起对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予以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确保辩护律师能够深入了解案情,全面掌握有助于开展针对性保护和教育的各种信息,确保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促进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目前,《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对侦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制度的完善与落实,逐步实现援助律师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程法律保护。
三是加强职能对接,适度延伸服务,有效巩固提升法律援助效果。扩展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的广度与深度,在进一步加强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配套合作的同时,增强社会联动,适度延伸与拓展援助内容,对合适的案件考虑通过与被告人家庭、学校和社区等机构建立常态联系,或参与回访帮教、法制课堂等活动,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扩大法律援助成效,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