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效益不佳,公司老总动起了无本万利的念头,利用公司的账户,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赚了非法佣金,却使国家税款大额流失。近日,丹阳市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赵某退休前系上海某供销社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困难,所以其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一直想把公司经营好,为员工多谋些福利,减轻上级领导的负担。但事与愿违,多番努力之下,企业也只能勉强维持运营。

 

2009年底的时候,本案第一被告李某找到赵某,称其公司缺少进项发票,让赵某通过公司帮忙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由李某支付,另外再按票面金额的1.1%1.3%支付开票费用。赵某觉得能为公司赚点钱,有些心动,但又怕李某是“皮包”公司,于是专程到丹阳市实地考察了李某的工厂,发现工厂在生产后,遂同意为李某虚开发票。

 

至案发时赵某一共通过公司为李某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1051769.9元,税款为人民币1605812.6元,被告人李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1605812.6元。

 

庭审时,赵某辨称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十几年,就是想为公司多赚点钱,为员工多谋点福利,收的36万元开票费,自己没拿一分钱,全部入了公司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虚开税款的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利益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