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丢失后……
作者:祝菁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1098
“没人上街,不等于没人逛街”,电视里传来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我不由得想起那个因网购引发的纠纷案。
那是去年10月,我承办了一件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从诉状材料看,案件并不复杂,就是原告寄的手机被快递公司弄丢了,要求赔偿。
案件如期开庭,我让原告先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李某皱着眉头:“我就是不服这个气。我从网上买了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有点问题。卖家同意调换,我就到某快递公司在我们镇上的代办点寄了出去,但后来卖家反馈说手机丢了。我的要求不高,手机买了600元,快递公司得赔偿,同时承担因此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材料费以及本案的诉讼费。”
快递公司的刘经理并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辩称,公司在李某所在镇上并没有安丰代办点,自己也没有收到李某的运费。他强调:“手机不是我弄丢的,谁弄丢的谁赔偿。而且,赔可以赔,该我赔多少我赔多少,不可能是我一个人承担。”
我问李某有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倒是个有心人,证据提交得还挺全,有他寄手机时快递公司开出的速递单及收据、快递公司在网络上的货单跟踪记录、购买手机发票、淘宝上的页面下载等。同时,李某还提交了当时承接速递业务的林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对速递单、手机发票及淘宝页面下载均没有异议,承认原告李某手机丢失,但对证人证言提出了异议:“你所说的证人林某我不认识,她收取的运费15元我不清楚,而且她只是偶尔帮我们承接业务。”
既然不认识,又怎么承接业务呢?我倒是有点疑惑。
“林某开了一个打字复印店,只是偶尔收快件从我们公司速递,从中赚钱。她收了快件后,放在杨某那里,杨某是我的一个客户。”速递公司刘经理解释道。
我又问被告:“你有没有拿到这部手机?快递费收取了多少钱?”
“我到杨某那里拿到了手机,费用大概是8元钱,应该是林某给了钱的。”这点,被告倒是承认得爽快。
案情已经明了,标的额又不大,我建议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我打这个官司本来也不是想要赚钱,我就是不满意他们公司的态度,老是推三阻四的,一点解决问题的诚意都没有。既然你法官说调解,那就调解好了。”李某率先表明态度,“手机是600元,但我的间接损失不止600元,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律师费等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并按照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的规定,也是按实赔偿。如果法官主持调解,最少赔偿直接损失。”
我问李某,除手机外其他的费用有没有证据。李某说暂时没有,但可以找。
此举立刻遭到被告的激烈反对:“你们单位又没扣你工资,哪有损失费?再说,你从单位到林某所在的地方一点点远,根本不存在什么交通费。反正我不能全额赔偿,你应当把林某也作为被告赔偿。”
面对面调解看来行不通,我于是进行分头调解。
我先找到被告做工作。速递公司刘经理颇不服气:“又不是我弄丢的,凭什么我赔?他应该找林某。”
看来刘经理不太懂,我告诉他:“你也承认林某偶尔帮你们承接业务,而后从中赚钱。现在,原告手中有你们公司的速递单及收据,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手机确实是在你们公司寄送过程中丢失的,这个损失你们肯定要承担。”
“总共收了8元钱,却要赔他那么多钱,你说我们公司冤不冤?”听我这么一说,刘经理声音小了下来。思量再三后,他表了态:“如果李某只主张600元的手机款,放弃主张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我们愿意当庭就将600元交付。”
被告已经同意赔偿,但不知李某怎么想。我又问李某:“被告已经同意赔偿手机的费用,但其他费用不肯赔。现在,你自己估算一下,除了手机的损失,其他的损失大不大?如果不大,让被告把手机款赔你就算了,毕竟把事情解决掉才是最重要的。”
李某点点头:“我也不是不讲理的人,我就是看不惯他们公司的态度才要打这个官司的。说实话,我的损失肯定不止600元,不过有些费用我又没发票。法官,我相信你,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我听你的。”
我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被告当庭将600元手机款交给了李某,双方皆大欢喜。
有趣的是,拿到了钱,李某冷不丁地冒出句话:“这样,是不是就算我赢了?”大家哄堂大笑,我也忍不住笑出了声:“是,是,大家都赢了。”
案件结了,我心中却多了几分感慨。其实,这样的纠纷本不必到法院来,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多点换位思考,事情也许早就解决了。还要提醒一下爱好网购的朋友,网上购物看得见摸不着,还是有点风险的。在享受便利的同时千万要记得保留证据,否则一旦引发纠纷将会面对无证可举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