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爱子心切,但却被“爱”字冲昏了头,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人员执法。519日,徐州铜山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长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0122311时许,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民警张某、王某带领本所两名保安队员至该镇某村依法传唤涉嫌殴打他人受到治安处罚的刘杰,传唤期间,刘杰之父被告人刘长春为阻挠执法,即对张某、王某等人进行撕扯、持刀威胁、用板凳将民警张某的左侧颈部砸伤,后被公安干警制服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长春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