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市鼓楼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徐苏宁(副厅级)受贿一案近日(516日)宣判。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徐苏宁受贿数额总计价值人民币147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万元。

 

徐苏宁,男,江苏常州人,20031月至200412月,被告人徐苏宁任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20051月至20105月,被告人徐苏宁任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20105月因涉嫌在城建拆迁过程中收受贿赂,被免职和双规。

 

法院查明,20034月至20104月期间,徐苏宁利用担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的职务便利,在申报资质、工程承接、拆迁补助、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79465.10元。案发后,徐苏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其家人积极退赃,现涉案财物已经全部追缴。

 

2005年至2010年期间,徐苏宁利用担任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南京某房屋拆迁公司经理张某为感谢其在获取拆迁资质、承接拆迁工程等事项上的帮助所送的银行卡、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560000元。在此期间,南京某置业集团公司董事长颜某为与徐苏宁搞好关系以及感谢在国企改制、土地转让等工作上得到的帮助,先后四次在办公室、饭店等场所送给对方人民币共计3万元,美元1万元,徐苏宁均一一笑纳。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徐苏宁已经升任鼓楼区政府区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长谭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以及感谢在拆迁补偿上得到的帮助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81600元的金条7根;非法收受江苏某集团董事长郭某为与其搞好关系以及感谢在拆迁补偿、企业融资上得到的帮助所送的人民币40000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间,经营管理多家餐饮公司的王某搭上徐苏宁,通过他帮忙解决了企业经营中碰到的多个问题,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对方新西兰元2000纽币及港币30000元。在此期间,南京某照明公司负责人冯某为了感谢徐苏宁在工程款项结算上的帮助,利用春节拜访的机会,先后3次送上人民币共计28000元。

 

同时,在担任区领导职务的几年时间里,徐苏宁还非法收受他人出于答谢他的帮忙、或与其搭上关系等目的而送的《虎溪图》等多件贵重物品。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苏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苏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苏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