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客源打人致伤 被判禁止接触被害人
作者:孙武正 谢福志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331
5月19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判处被告人刘某缓刑的同时,法院向其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赵某。
2011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丰县汽车站出站口南侧,因争抢客源问题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刘某用拳头将被害人赵某鼻子打伤,至被害人赵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本案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000元,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刘某犯罪情况,为有效避免其再次与被害人发生言语冲突,伤害被害人而走上犯罪道路,有必要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被害人,故同时向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