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27日,被告人王某在太仓市浏浮公路发动无牌号的BJ108T-2变型拖拉机起步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因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致使车辆失控,致使其车前部与在路边修理车辆的被害人乔某相撞,并造成被害人乔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报警,经太仓市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就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兑付了全部赔款,因此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