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青年在一家理发店理发后,嫌头发理得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经重新修理后仍不满意,便向理发店老板索赔100元“精神损失费”,遭拒后,男青年竟然一怒之下挥拳相向,结果将店老板右眼部打成轻伤。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这个男青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新沂人方成在新沂市某镇经营着一家小理发店,店面虽然不大,但因为热情加之手艺还行,生意一直不错。今年34日下午4点多钟,25岁的男青年李斌来到方成的理发店理发。见有人光顾,方成便热情的招呼起来,并开始为李斌理发。理完发后,李斌照了照镜子,觉得没有达到自己预想的发型效果,要求方成进行修理,方成便按照要求进行了重新修理,但之后李斌还是不满意,“这个发型没有达到我‘预想’的效果,你要赔偿100元‘精神损失费’。”见李斌张口就要100元赔偿,而理个发不过几元钱,方成认为李斌是在讹钱,便表示不同意,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恼羞成怒的李斌挥起拳头,冲上前去一拳头就打到了毫无防备的方成的右眼部,方成受到重击疼痛难忍,后经法医鉴定,因为李斌的这一巴掌,造成方成的右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李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方成达成协议,赔偿给方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方成表示对李斌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斌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斌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