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被“债权”剥夺
作者:成正宜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356
近日,盐都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的被告,却在缓刑期间用非法拘禁的方式为他人索取债务,让有理的“债权”剥夺了自己的自由。
2009年6月,他人伙同被告到盐城市亭湖区的一家旅馆向被害人索要债务,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等人将被害人挟持至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同兴村附近的一个树林中,实施了殴打。后被告等人挟持被害人乘车至南京、无锡等地向其表哥、父亲要求替被害人偿还债务,却空手而归。被告等人将被害人拘禁在同伙家中2天,后被害人乘机逃脱。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法院依法撤消了前罪的缓刑部分,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