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要打了水瓢的货款,货主擅自涂改结算单以向签字的收货员要债,近日,吴江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细心审查下,案件最终以撤诉收尾。

 

余某经营着一家粮油店,从2008年起就一直给市区的一家饭店送粮油,一季度结算一次货款。但好景不长,由于该饭店老板参与赌博,再加上经营不善,饭店倒闭并被法院查封。眼看着粮油款也没了着落,余某就把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老陈告上法庭。余某提供的证据就是一张结算单,上面写着:“2009228日之前共欠油、大米合计142400元整。”

 

收到诉状的老陈一下懵了,老陈说这些粮油款是饭店欠的,他只是这家饭店的收货员,且20094月就已辞职,自己根本没有向余某购买过粮油,普通的家庭怎么可能一下子购买价值14万元的粮油呢。

 

审理中,法院发现结算单落款“欠款方:陈某某”中的“欠款方”三个字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同时,老陈提供了自己与饭店的劳动合同以及饭店内的其他类似的结算单,上面的落款都是“厂方:某某”。在法院的说理分析以及证据面前,余某承认将“厂方”涂改成了“欠款方”,由于饭店人去楼空,才状告收货员。于是,余某当庭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在送货单或结算单上签字的经办人时常会成为“被告”,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日常交易中,收货员在签字确认货物或款项的时候应当写明自己的身份,是代表某某单位,而非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