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收容流浪狗 咬伤人亦需担责
作者:曹亚峰 张伟 发布时间:2011-05-23 浏览次数:347
钱阿姨收容了一条流浪狗,可没想到这条流浪狗不慎咬伤了他人,伤者索赔不成怒而起诉。园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钱阿姨赔偿伤者6595.08元。
退休工人钱阿姨是个很有爱心的人。2005年前后,她无意中在厂附近看到一条流浪狗,念其可怜就供给食物还自费购置了狗舍。2010年7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居民小郭纳凉时,被该狗咬伤左眼睑,经民警多次调解,索赔不成遂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阿姨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4468.08元,并提供了相关医疗病历及法医学鉴定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证据已形成了完整链条,法院据此足以采信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钱阿姨收养流浪狗的爱心行为虽值得赞赏,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饲养动物特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犬类动物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注射狂犬疫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他人人身安全,但被告疏于管理,未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其饲养的狗将原告咬伤,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遇到此类纠纷,事后取证比较困难,因此要注意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为自身维权提供依据。(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