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四项举措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作者:蒋曾荣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次数:441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经验,昆山法院采取四项举措规范财产保全工作。
严格财产保全实施条件。对财产保全申请,严格审查保全申请是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财产线索,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是否明确、具体。对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案件情况、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变现的难易程度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接受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现金担保,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
严格财产保全办理程序。对当事人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裁定;对当事人起诉、立案审查或案件审理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相关审判庭裁定。当事人合意解除或原告申请变更或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承办人审核后报庭长批准,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或通知;被告提出变更或解除的,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的,承办人认为可以变更或解除的,应报请庭长、分管院长批准。
严格财产保全续保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除将裁定书及查封、扣押、冻结清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以下事项: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届满日期;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保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保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因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续保申请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财产保全窗口直接提交。
严格财产保全台帐管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财产保全窗口,负责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续保申请及相关事宜,并将相关手续及时移送审判庭内勤;明确要求业务庭所有法官建立财产保全工作台帐,业务庭内勤负责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汇总,每月对财产保全数量、保全金额、保全效果等进行统计、分析,对即将届满的财产保全,及时提醒承办人并向庭长汇报,庭长应当督促承办人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