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巧用“五法”提升调解自动履行率
作者:孟滨卿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次数:275
徐州云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调解生效后未能自动履行,其副面影响极大,表现在:一是法律文书权威性受到挑战;二是增加执行压力和难度;三是给债权人添加讼累。调解所具有的快捷、便利、节约诉讼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等优势无法体现,将直接影响到今后案件的调解率,为此,该院综合多年调解经验,提出提升调解自动履行率的“五法”:
事先释明法,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以调解结案作为终极目的,而要行使释明权,明确告知义务方,如不按时履行调解所确定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并在调解笔录上体现。
附条件调解法,在调解书中作为一项内容明确约定: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义务,权利人将依照原主张或相应处罚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
提供担保法,在调解过程中,可依法或依据权利人要求,责成义务人提供财物或保证人担保履行,特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有效避免因义务人被囚禁而造成不能按约履行的弊端,否则将可依法申请执行财产或担保人。
附注告知法,在制作调解文书时,依据最高院的通知,附注告知当事人如不按期履行,将依照民诉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缴纳迟延履行金,以促进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先行提醒法,有的义务人(特别是金融借款案件)可能在履行期限届时,由于各种原因忘记履行,为此,原承办法官需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前几日,以电话、书面等方式提醒义务人即时履行,以减少义务人的额外负担及执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