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吃饭竟然和别人打起了“盘子大战”,砸伤了对方眼睛既要赔钱又要受刑罚。516日,铜山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01210日晚上八点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某镇某饭店吃饭时,与另一食客虞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争吵激烈之际,被告人林某某与虞某遂抓起桌上的盘子互砸,场面混乱,虞某的左眼被飞过来的盘子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虞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某赔给了被害人虞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虞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