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事故丢失面子 心生不满殴打他人
作者:建军 成霞 发布时间:2012-11-09 浏览次数:254
于某应朋友之邀出面调解交通事故,因被害人闫某未同意其要求而觉得很丢面子,便约闫某买烟打招呼。在约定地点,于某的同伙在其带领之下纷纷对闫某进行殴打,其中,相某一脚将闫某踢倒在地致其死亡。日前,于某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80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的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7月10日,被害人闫某骑电瓶车与于某的朋友徐某所驾轿车发生碰撞,后徐某邀请于某共同到交警队处理事故。在双方为赔偿1500元而争执不下时,于某出面要求闫某降低赔偿数额却未获同意。于某的朋友孙某赶来后说服被害人同意赔偿1200元。当日晚,于某与孙某、邵某、沈某、相某等十余人在鸡煲馆吃饭。酒过三巡后,于某想起白天闫某未答应其要求,使其在朋友和兄弟面前很丢面子,且认为闫某没受什么伤却得了1200元,便与孙某提议一起去找闫某,让其买烟打招呼。已在现场等了很长时间的于某见闫某姗姗来迟,便怒气冲冲地上前抽起闫某的耳光。随后,邵某、沈某也分别上前抽打其耳光,并与相某持伸缩棍对闫某进行抽打。当被打倒在地的闫某刚爬起时,相某又上前用脚将其再次踢倒在地,致其后脑着地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