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方某与被告百货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百货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和赔偿原告方某损失135000元。

 

200786日,方某与启东某百货公司订立了专柜联营合同一份,约定将某商业广场店面租给方某经营小吃店,期限自2007101日至2010930日。当场方某向某百货公司交付了保证金5000元、200710月至20083月的物业费8640元及租金500元。方某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后,于20081月试营业。因商业广场未通过验收,启东市消防大队责令商业广场工程停止使用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008526日,商业广场地上二层通过消防验收后,由于诸商户与百货公司之间因运作方面等问题发生矛盾,公司遂张贴公告提前终止与广大供应商合同。公告发出后,百货公司未同方某终止合同,而大部分商户均与方某终止了租赁合同。因方某与百货公司间在补贴问题上存在差距,致协商未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百货公司与原告订立的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事后合同所涉租赁场地已通过消防验收,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告在商业广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同原告等各商户签订了专柜租赁合同后,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与商户发生矛盾,并通过张贴提前终止合同的公告与诸多商户签订了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此公告对全体商户均有效。虽被告在诉讼之时已取得了二层楼面的消防许可,但从该广场商户基本撤离,无顾客进入的情况看,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已明显不能实现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提前终止了与其他商户的合同,使原告经营的情势发生了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原告实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