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宁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周某容留卖淫一案,被告人周某因容留卖淫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事处罚,同时该判决还判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从事宾馆、洗浴等类似经营活动,发布了该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的第一份缓刑禁制令。

 

被告人周某在睢宁县城东环岛经营“桃源宾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卖淫女窦某某、胡某某及赵某某在该宾馆洗浴中心内卖淫。20094122时许,卖淫女窦某某、胡某某、赵某某在洗浴中心向窦某、刘某卖淫时,被睢宁县公安局睢城派出所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召开缓刑听证会,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睢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缓刑判决。同时,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周某在经营旅馆、洗浴中心期间曾数次容留卖淫女在其宾馆洗浴中心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因此,为加强对周某在缓刑期间的监管,在判决中还明确禁止其在缓刑期间继续从事宾馆、洗浴等类似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