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发现,在执行工作中经常存在着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情况,执行人员为此而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但因其工作无结果,且对自己所做的工作无详细记载,申请执行人据此认为执行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执行工作不满意,进而上访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法。鉴于此,该院决定从今年年初起在执行工作中建立“执行工作日志”制度,实行“阳光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不满情绪。

 

该制度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由案件承办人将执行工作情况按统一格式及时、如实进行记载,内容包括案号、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要点等,然后由书记员将载有上述内容的表格附于卷宗。从该表格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是否遵循了“执行措施穷尽”的原则,案件执行进展情况也可以一目了然。同时,该执行日志还可以作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依据,当事人可通过查询执行工作日志,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加强与执行人员的积极有效沟通。

 

“执行工作日志”制度的实施,不仅强化了执行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了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真实反映了法院所做的工作,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误解,避免当事人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法院,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统一。

 

据了解,自推选这一制度以来,该院结案率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2%,审判的效率明显提速,平均审限缩短了6天,工作人员的热情与活力大为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