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调解组织,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显现,人民调解在融合人际关系、维系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而独特的作用。但是在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过程中,人民调解工作现在仍存在基层网络不够健全、人员素质不高、行政机关指导不力等诸多问题。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相关部门对于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但是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认为社会矛盾化解就是法院和公安的职责,这导致对于人民调解在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上力度不够。

 

2、人民调解队伍不稳定。部分乡镇及村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往往是为了迎接上面的检查,应付了事,真正的人民调解工作往往形同虚设。同时,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3、大调解格局没有形成。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法院现在一直把诉前矛盾化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仅仅依靠法院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4、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还没有树立。人民调解法现在宣传力度不够,人们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在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人民法院。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司法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全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强化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检查考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专题调研;扎实细致地做好人民调解案件的登记、报表数字的统计工作,规范整理人民调解卷宗和档案资料。

 

2、健全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担负着组织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在行政村和社区,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专岗专职。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作用。

 

3、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建议乡(镇)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4、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进行指导,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5、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