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租赁合同纠纷 保障幼儿园安保设置改造
作者:陈思寒 马俊辉 发布时间:2011-05-18 浏览次数:324
幼儿园为了加强安保设施建设,欲将已届承租期的房屋收回,却遭到了承租人的拒绝。无奈之下,幼儿园将承租人告上法庭,此案近日在丹阳法院审理结束。
2010年2月,丹阳市某镇中心幼儿园将位于该校园大门口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本案被告郑某,用于经营学习用品、图书等学生日常用品,租期一年。房屋租赁到期后,该幼儿园从加强校园安全角度考虑,欲收回出租房屋,用于安保设施改造建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退房。随着新学期来临,大量新生入园,校园安保工作责任重大,加强安保设施改造刻不容缓,幼儿园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诉至丹阳法院。丹阳法院承办法官经过实地查看后,发现该租赁房屋紧靠幼儿园大门,是校园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校方的要求合情合理,遂耐心细致做好被告方的工作,劝其从维护校园安保的大局出发,配合校方做好安保工作,被告最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出租房交还给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