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利拿着李秀梅的结婚证要求离婚,在立案时因“人证不一”被告知主体不适格,昨天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收到这样一起匪夷所思的离婚案件。

 

原来男青年刘志军与李秀利经过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多,终于准备踏入婚姻的殿堂。谁知俩人突然发现,2000年公安部门为李秀利办理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姓名不一致,身份证照片确实是李秀利,然而姓名却为“李秀梅”,身份证号与户口本上的号码亦不一致。双方沉浸在执子之手的喜悦里,谁也没过多在意。2004 118日,李秀利带着记载错误信息的身份证和刘志军进行了结婚登记,因照片与人一致,登记人员没有发现信息错误,当即进行了登记,李秀利和刘志军明知信息不正确,也没有提出纠正,而是将错就错的领取了“李秀梅与刘志军”的结婚证。2006年,李秀利到公安部门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姓名更正为“李秀利”。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刘志军经常外出打工而产生矛盾。今年以来,俩人常因生活锁事争吵,协议离婚不成后,20121029日,李秀利带着公安部门2006年办理的第二代身份证(该证记载姓名李秀利)、结婚证来到泗洪法院起诉离婚,立案人员经审查发现,李秀利本人及身份证与结婚证照片一致,但是,身份证上姓名为李秀利、结婚证上姓名为李秀梅,两个证件的身份证号完全不同,故告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被拒绝办理立案手续,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