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借钱垫付医药费 遗孀和女儿齐抵赖
作者:丁文娟 朱加嘉 发布时间:2011-05-18 浏览次数:348
保姆秀嫂照顾魏老5年后,魏老猝死。秀嫂向魏老家人提出归还自己为魏老垫付的医药费时,却遭到了拒绝。日前,因迟迟未能拿到垫付的医药费而被迫和魏老家人对簿公堂的秀嫂,总算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讨回了公道。
事情发生在5年前,魏老与家人相处不睦,遂离家出走只身一人租住一屋,并雇用同村秀嫂为其住家保姆照顾其饮食起居。2009年12月16日,魏某病故,享年83周岁。根据魏老的遗愿,秀嫂为其操办了丧事。因魏某2009年的医疗费是秀嫂垫付,该医疗费系无因管理。魏老遗孀、两女儿均不放弃对魏某的遗产继承权。秀嫂认为应当让这三人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且该医药费还是秀嫂向外借的。面对这个“好逞能”的保姆,魏老遗孀及其女儿分外恼火。他们认为,魏老去世消息是经由秀嫂通知居委转告才得知,秀嫂擅自办理魏老的后事,并在墓碑上刻有秀嫂的名字,该行为严重伤害了魏老家人。在魏某与秀嫂共同生活期间,魏某的工资收入、部分家庭财产均在魏某处,魏某就医无需秀嫂垫付,故秀嫂根本不可能垫付医疗费,不同意秀嫂的诉请。
是非的评判最终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认为:秀嫂系魏某雇佣的保姆,其应当照顾魏某的生活起居,但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属于保姆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故形成无因管理,该垫付的医疗费应当由魏某返还。魏某去世后,其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故秀嫂要求魏老家人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魏老家人对魏某每月有退休工资根本无需秀嫂垫付,支付医疗费的钱是魏某自己的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