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明 责任由谁来承担
作者:甄洪磊 邵钧 发布时间:2011-05-18 浏览次数:285
谢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常浒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梅李镇师德村路口,前轮与王某所骑人力三轮车车身右后侧发生相撞,事故后人力三轮车车身右后侧与沿常浒线由西向东行驶的韩某所驾的另一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发生相撞,致谢某、王某、韩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害。常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作出了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书。后王某起诉谢某、韩某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两被告对于王某的损害负全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谢某上诉,认为本起事故是二个事故,第一事故是谢某撞到了王某的左脚使之倒地,之后韩某又撞到了王某的左肩,认为这次事故不是两被告的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焦点:谢某、韩某是否应对王某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某、韩某内部责任如何承担?
分析: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又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生效)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谢某撞倒王某后导致韩某再次碰撞王某,双方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王某的损害后果,谢某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于韩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若该案法院确实无法确认责任大小的,双方内部责任承担上应各负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