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法院对一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做出确认决定书。据悉,这是宿城区法院出具的首例确认决定书。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于201111日起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于2011330日施行。申请人曹某与韦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324日,曹某与韦某一同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曹某、韦某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一案,成为宿城区人民法院首例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该司法确认程序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

 

法院经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故确认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