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首次适用禁止令规范未成年人缓刑期行为
作者:蒋惠亚 发布时间:2011-05-18 浏览次数:216
“法院禁止我和那些人接触,也是对我的一种保护。”5月17日,尚未满18周岁的小王因聚众斗殴,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被判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与本案斗殴双方人员接触。
2010年10月,小王及朋友与另一群青年在公园持械斗殴,致使双方多人受伤,事后小王也因聚众斗殴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争强斗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禁止令制度来源于5月1日刚刚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法院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引入,旨在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
“这就相当于用司法强制力在被告人与犯罪诱因间划出了 “隔离区”,有利于防止再次犯罪的发生。”主审法官钱富良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