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也是千百年来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无论古今、无论中外,公平正义一直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价值基准和社会制度建构的总体美德。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公正都是“支撑整幢大厦的顶梁柱,如果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物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1而廉洁之于司法亦是无比的重要。司法行为不仅仅是通过行使司法裁判权来解决社会纠纷,而且行使司法权这种过程的本身,实际上是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群体宣示正义的准则。

 

一、路由:让公正廉洁的司法在制度保障下阳光运行

 

按照西方学者的经典表述和分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项,主张三项权力相互约束、彼此制衡,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章的限制下运行。2司法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自然也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以避免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和威胁。如何加强司法审判权运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正廉洁,这应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方向和追求,也是法院作深层次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司法机关的工作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在增强法律公信力和党的执政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司法行为的公正廉洁,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推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对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公正廉洁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正廉洁司法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才可以实现,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制度的影响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由于中国社会的变动频繁且剧烈,本来就常被推崇习惯法的学者们所诟病的成文法的滞后性被无限地放大,司法制度不合理、不能与时俱进,使得一些制度未能体现出公正的价值。当社会中广大民众对制度公正的期许逐渐与现有的制度构建发生偏离时,人们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接受、认同、信赖和支持”必然也会开始逐渐弱化,对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3同时,制度的缺失容易滋生腐败,而不廉洁的司法行为反过来又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唯有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可持续的公正廉洁,唯有制度创新才能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透视:对司法权在实现公正廉洁目标时的阙如与反思

 

透视之一:追求公正廉洁司法过程中的“短板效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而且,因为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人们更容易受到多元文化以及价值观的影响,许多西方学者的观点也在影响着人们对于公正价值体系的判断。如罗尔斯所言: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4人们对于权利与自由的认知与追求也随着自身文化素质与社会整体文化环境的提升而不断增长的现象无疑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战与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权配置不科学,司法不公正和不廉洁现象大量存在。如以审判权为例,审判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合议庭只合不议,陪审员只陪不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过于随意,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法院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过程不透明,执行监督缺失,执行领域已成为司法腐败的多发地。由此,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之间出现了“短板效应”。

 

透视之二:追求公正廉洁司法过程中的“空转效应”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本身就是双刃剑,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监督机制下,难免容易发生权钱交易,产生腐败。司法权由于拥有对社会法律关系进行整合、对社会利益进行重新分配调整的强制力,因此面临更大的诱惑空间,少数法官完全可能为了金钱等不正当利益而铤而走险,滥用手中职权,产生司法腐败。当前,法院内部还未建立起符合司法权运行特点的审判机制,所进行的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改革没有充分发挥出相应的控制规范作用。同时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存在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形,导致对司法权的监督存在真空和薄弱地带。“徒法不足以自行”。虽有监督的机制,但由于与实际情况不匹配、不吻合,或者流于形式,使监督的目的落空,形成内外两方面监督机制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之间出现了“空转效应”。

 

透视之三:追求公正廉洁司法的过程中“失衡效应”

 

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主体法律的实施者,法律的实施不仅要集中体现法律的神圣和正义性,而且要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还要维护公民的权利义务。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相应地也期望法官能成为正义和道德的化身。所以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忠诚忠实于法律,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职业品质。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少数法官由于工作量大、压力大,而经济待遇大众化,待遇与工作负荷不成正比;与一些律师相比,付出远远大于律师,而收入却相差悬殊;法官的收入与有些行业、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反差就更大,法官在面临购房、子女上学等问题上不得不为经济来源问题所困扰;法官等级评定与行政级别关联太大,并不能代表法官的专业水平技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尚未能与经济待遇挂钩,导致法官法规定的法官待遇不能到位。在以上种种情形下,法官心理明显失衡,又不能及时得到疏导,从而导致崇尚法官高尚的职业操守与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之间出现了“失衡效应”。

 

三、进路: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路径选择

 

路径选择之一: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度规范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之所以在发生纠纷时愿意将其交由司法机关裁判处理,主要是坚信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在司法活动中能始终保持中立,能公正无偏地解决纠纷。5要做到公正、廉洁、中立、无私,这就有必要对审判权和执行权加以制度规范,使其在设定的框架内运作,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制度设计要抓好以下环节:在立案环节,要通过建立健全立案管辖、受案审查、再审复查、诉前保全、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规定,加强立案环节的全程监督,杜绝违法受案、越权办案、越级管辖和保全不当等问题;在分案环节,要严格坚持随机分案,坚决杜绝非程序化指定部门、指定人员办案的现象,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严防“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而形成缠诉缠访。在定案环节,要将立案标准、司法裁判标准、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裁判文书评查、绩效考核等审判事务进行统一规定,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发挥院庭长和审判长监督把关作用,把握好案件质量关口。在鉴定环节,要规范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要求审判、执行人员不得直接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一律通过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委托,并由双方当事人随机选定机构,减少诱发腐败的条件和机率。在执行环节,要加强对执行流程、执行案件管理和考核、执行过程公开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的管理,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做到“五公开一推行”,即执行风险、财产调查、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进程公开,大力推行执行听证制度,要普遍实行“三个分离”,即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立案与执行分离,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从制度上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路径选择之二:对监督和惩处的模式健全

 

无论理想还是实践中,我们一直希望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意识来防止司法腐败行为的产生,并一直为之不懈努力。然而,那毕竟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诚如莱菌·尼布尔所指出的:“社会中的不公正不能像教育家和社会科学家所相信的那样,单靠道德与理性的劝告就能够得到解决。6实践告诉我们,不能把社会的公平正义全部寄托在个人德性的提升上,否则直接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社会生活中泛道德主义的张扬,进而导致社会的法制意识和规范秩序严重不足。7因此,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就必须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要使我国司法廉洁形成制度化保障,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起法院从内到外的一套监督制约体系和制度。8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的制度机制,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要全面推行在人民法院审批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将内部监督工作的触角延伸至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探索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干部的协管监督力度;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内部监督的强大合力。在法院外部,一方面应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使宪法赋予人大的有关监督的权力得到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保证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且尽可能创造社会大众、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审理的条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的力度,也是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对法官的违法违纪、滥用权力的行为,要坚决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纪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问题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对于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不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绝不能姑息手软。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现象。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通过认真剖析法官腐败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填塞漏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路径选择之三:对价值和文化的框架重构

 

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队伍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需求。因此,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这一命题本身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一个人为人处世,总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和支配。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价值观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是世界观的核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需要有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来维系,这就是所谓的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这样一个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当以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公正、廉洁、为民”。这是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代表全国法官做出的庄严宣示,这就是全体法官必须牢固树立的核心价值观。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承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打造法院的精神文化,就是要培育法院共有的精神,塑造“法院人”的精神特质,是在树立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之上,追求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司法良知的融合过程。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坚定全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要保持公正廉洁,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坚定法官对法律的信仰。法院精神文化中只有注入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打造出一个信仰法律的法官团队,塑造信仰法律的法官团队是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法律思维是指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在以法官为主体,塑造法院精神文化,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标语境下,强化法官群体的法律思维,其重心在于法律方法的养成。法律方法能够反映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创造性智慧,更能体现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素质。如运用形式推理和辨证推理解决弹性条款、填补漏洞的能力,综合把握法律精神、司法原则、社情民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能力,为解决纠纷平衡、折衷、调和提出处理矛盾方案的能力,使得公正廉洁成为法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意识。

 

司法良知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良心和道德。法官司法过程的人性化、司法行为的人格化,离不开法官的厚德善良,正直重义,法官以善良品性从事司法活动,履行公平正义,则是法院精神文化引领法官群体摒弃心灵失衡、精神迷茫、贪图权力等亚健康心态的“心灯”。有时候甚至可以说,良知是最好的法律,因为司法良知能震撼法官的灵魂,唤起法官内心的自觉,指引法官追求崇高的司法道德,有良知的法官会在准确把握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法律精神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和处理中。

 

四、形式:以“四条主线”的铺陈追求公正廉洁司法的品牌效应

 

主线之一:以队伍管理为主线打造“廉洁司法”品牌

 

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加强队伍建设是基础。因为只有抓好队伍的廉政教育,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完善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制度,通过正与反,奉献与贪婪的强烈对比,使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确保我们法官在面对人情、关系、金钱等干扰、诱惑时,能够立场坚定,洁身自好,不为所动;面对社会不正之风、人情事故时能表现出一种另类,决不能随波逐流、同流合污,确保公正执法。当前,法院要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将公正廉洁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基本政治标准,珍重人格、珍爱声誉、珍惜形象;要深化司法作风建设,培养为民、细致、规范的作风,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司法行为,体现出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和实际行为;要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建立了“四个一”工作制度,即每日一次反省、每月一次廉政课、每季度一次检查通报和每年一次基地教育,警策法官慎用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深化法院文化建设,以积极的法院文化引导法官树立职业尊荣感和社会责任感,以高雅的法院文化营造团结和谐、积极进取的主旋律。

 

主线之二:以信息管理为主线打造“阳光司法”品牌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司法,其根本就是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从而实现司法民主化。只有通过司法民主化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群众参与司法的能力,公正廉洁司法的监督机制才能得到逐步完善,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才能提高,公正廉洁司法的目标才能逐步实现。目前,审务公开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一系列制度的公开和审判公开上,公开的形式主要是通过网站、制度上墙、向当事人发放告知书等。然而,受公开的内容和质量、普通群众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司法裁判认知不足,以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意识的影响,司法公开的群众关注度不高,“看得见的正义”未能广泛体现。当前,人民法院强化司法公开,除了有制度保障外,更要注重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尽可能的将司法的基本信息、司法的整个过程、司法的最终结果向群众公开,特别是要将群众最关心、最容易引发群众误解或上访的问题,通过群众最容易知晓的方式告知给有关当事人,切实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实践中,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组织群众旁听,注意倾听群众想法,引导群众理性思考,从而激发群众参与热情。完善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将裁判文书公开,组织群众评判分析。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力度,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公布。

 

主线之三:以窗口管理为主线打造“为民司法”品牌

 

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身处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是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人民法院的窗口,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窗口。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理念,要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上下功夫。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让法官带着感情,深入农村,贴近群众,体察民情,倾听民声,直接感受人民群众的艰辛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培养法官亲民爱民的思想感情,克服生、硬、冷、推的不良作风,切实把亲民爱民转化成每一位法官的自觉行为,努力做到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使法院各项工作贴近农村、面向基层,用自己的行动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的形象。当前,法院要着力强化“立案窗口”作用,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监督台”的形式将全院干警相关信息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大厅轮值制度、导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着力强化“信访窗口”作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办理工作,以深厚的感情、极大的耐心、严谨的作风做好初信初访办理工作,该讲的道理要讲清楚,该做的工作要做到位,该解决的问题要解决好,切实提高初信初访办理的成功率,努力减少重复上访;要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引导涉诉信访下移,逐步改变越级上访状况。着力强化“法庭窗口”作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认真审理好涉及“三农”的案件,全力维护群众利益,并积极开展便民诉讼活动,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切实从思想、能力、作风上体现司法为民,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主线之四:以业务管理为主线打造“优质司法”品牌

 

司法能力是司法审判工作能力的综合反映和要求,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保证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法院应当积极推进“人才兴院”战略,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实行全员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与法学院校联手举办法学教育培训班,提升干警的法律素养;选派人员到优秀法院挂职锻炼学习;加强学历培训,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实行“以老带新”法官结对制度,提升初任法官的业务能力。要积极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增强了干警的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化解纠纷的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能力保障公正廉洁。

 

五、结语

 

公正廉洁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是一个系统的综合体系,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既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懈怠松垮无所作为。法院应当不断探索、积累、掌握、提高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途径、有力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使公正廉洁司法这一理念深深根植于一代又一代人民法官的心中。

 

 

 

注释:

 

[1]、斯密,2007年:《道德情操沦》,宏波等译,九州出版社,第205页。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166页。

 

3、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4、参见罗尔斯,1988年:《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728页。

 

5、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6、莱菌·尼布尔,1998年:《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7、参见李兰芬著《公正标准体系的批判与重构》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12期。

 

8、俞立根,《司法廉洁的制度化构建》,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