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别人家的子女是犯罪行为,拐卖亲生子女难道就不犯罪吗?在东台发生的一起案件,警示人们拐卖亲生子女同样是犯罪行为,亲生子女也不能卖。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小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同案犯,一并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99月份,被告人王小红与被告人胡平同居并怀孕。20105月份,被告人胡平在其姐姐胡珍家,商量如何处理王小红肚子里的小孩。胡平明知无生育手续想把小孩打掉,胡珍提出把孩子生下来给人家“抱”,能得到2万元,胡平见有利可图表示同意并电话征求王小红的意见,王小红亦表示同意。后胡珍通过介绍人帮助联系买主,并谈好价格3万元,交孩子时付款。20107月份,王小红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随后胡珍将女婴“送”给买主并收取3万元人民币。除去王小红生育等开支外,剩余由三人分得。后胡平、王小红因其他事情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红、胡平、胡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非婚生子女,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击刑事犯罪,东台法院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