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某夫妇育有两个儿子,并分别娶妻张某、刘某,一家人因为两位老人的赡养等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遂在亲属及村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分家协议,家中楼房四间由两个儿子各居住两间,大儿子负责母亲的赡养,小儿子负责父亲的赡养。实际上两位老人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院里的一间平房内。201117日,大儿子与儿媳张某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自住的两间房屋归张某所有,孙子随张某居住。离婚后,大儿子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卜某夫妇认为,大儿子与儿媳的离婚协议擅自处分了两位老人所有的房屋,故于2011311日向管辖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儿子儿媳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条款无效。

 

201141日第一次开庭,卜某夫妇及两个儿子、两个儿媳悉数到庭,双方因家庭矛盾积怨已深,争吵比较激烈,谁也不肯让步,二儿媳更扬言也要离婚,拒绝赡养老人。承办人法官沉着冷静,耐心听取双方意见,认真分析案情,她敏锐的意识到,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质上是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两位老人担心大儿子离婚,房子归儿媳所有,大儿子生活困难,没有条件赡养父母;张某与大儿子已经离婚,不想负担两位老人的赡养;二儿子及二儿媳担心兄长离婚后,自己要多负担父母的赡养。而本案只有先析产,原告才有权提起要求确认无效的诉讼。如果简单的做出裁决,虽然本起案件在法院审结,但是这不仅解决不了老人的赡养问题,反而会在卜某家庭内部埋下更大的隐患。两位老人年事已高,经不起持续的家庭纠纷的折腾。

 

为了能让两位老人安享晚年,尽快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承办法官在两次开庭时均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义务;庭后,又深入到当地村委会详细了解卜某家的纠纷,找双方亲戚朋友了解情况,多次到卜某及两个儿子家做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卜某的两个儿子最终同意两位老人在两个儿子家轮流住一年,已离婚的张某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卜某孙子名下,并腾出其中一间让两位老人居住,两位老人的晚年赡养问题有了着落,两位老人撤诉,本案得到圆满解决,他们向承办法官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