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做伪证被罚2000元
作者:吴英 沈卜铭 发布时间:2011-05-17 浏览次数:358
汪某作为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证人,未尽证人义务,到法庭虚假陈述作伪证,被法院依法处以罚款。
2011年1月,原告朱某因工程款纠纷一案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许某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十余万元。诉讼中,某建筑公司向法庭申请证人汪某出庭,拟证明涉诉工程系汪某承建完成,而非原告朱某所做。汪某到法庭陈述:涉案工程系其直接从许某手中承接,形式为包工包料。汪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许某出具的完工单,进行一步证明工程其承建,与朱某无关。法庭遂将汪某的证词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进行审理。
原告朱某对该证人证言提出了质疑,并向法庭提供一份其与汪某谈话的视频。视频中,汪某承认该工程系许某发包给朱某后,其从朱某手中接活,包工不包料,工程所用材料全部由朱某提供。法庭立即传唤证人汪某到庭,向其播放视频,并对其进行严肃而耐心的法制教育。在铁证面前,汪某终于低下头,承认其受被告许某的教唆,持假完工单到法庭进行虚假陈述。汪某当即对自己作伪证的行为表示反省与悔改,并写下具结悔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作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经院长批准,滨湖法院对汪某这种到庭作伪证妨碍民事诉讼、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作出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汪某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今后一定改过自新,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这次依法处罚作伪证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司法权威,对不讲诚信的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者语:民事纠纷中证人作伪证的情况比较多,咎其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使一些人的诚信与良知渐远渐失,利益至上冲淡了诚信意识。二是对作伪证的处罚制裁不力,作伪证的代价太过低廉。要抑制伪证现象,首先要培养与提高诚信意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平台。其次,要加大对作伪证的制裁力度,加大作伪证的失信成本。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的氛围,使人们自觉抑制伪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