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日,江苏省常州天宁法院刑庭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决缓刑,同时禁止其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透支使用信用卡。这是自5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天宁法院发出的首张缓刑“禁止令”。当天下午,该院在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承办法官再次适用该规定,对被告人陈某判决禁止其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接触吸毒人群。

 

“禁止令” 制度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创新和法律体系的丰富完善。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对于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制权威、有效惩治预防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