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2009年以来共审结骗婚型诈骗犯罪案件12件,占诈骗犯罪案件的44.5%,涉案人数高达21人。鉴于此类犯罪呈多发态势且比一般性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该院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点及成因

 

1、受害人多为农村大龄青年。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大龄单身青年,择偶心切,防范意识较低,便成了骗婚者的首选目标。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受害人有90%以上为农村大龄青年。

 

2、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在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骗婚者多以礼金钱、订婚钱、女方金银首饰、女方父母赡养费为名骗取钱财。

 

3、团伙作案现象逐步增多。在该院审结的12起骗婚型诈骗案中,有5起系团伙作案,“媒人”、“待嫁女”、“亲戚”分工明确,说媒、相亲、结婚、脱逃等程序有条不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且作案团伙多为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增大。

 

4、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骗婚者伪造的证件漏洞百出,受害人却因警惕性较低,防范意识差而不进行辨别;有的几乎不到有关部门登记,给骗婚者造成可趁之机;有的受害人被骗后,法律意识淡薄不去报案,滋生了此类犯罪的增长。

 

5、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缺陷。骗婚型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给受害人家庭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巨额债务。在本地人充当中介参与骗婚的案件中,更会造成邻里不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并且极易滋生买卖婚姻,助长农村青年不思进取的心态和引发诸如拐卖妇女、非法拘禁、绑架等其他犯罪活动。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相关组织应将当地“媒人”作为重点人员造册管理。

 

2、加强婚姻登记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结婚登记的审核,着重查验登记人的身份证真伪、婚姻状况等,避免登记人使用虚假身份证进行重复登记发生。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针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取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对骗婚犯罪的警惕性。

 

4、加大犯罪惩处力度。针对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性诈骗犯罪大的特点,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5、发挥村委会、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为农村大龄青年牵线搭桥,从源头上杜绝骗婚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