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女做担保签下供货协议,怎料母女二人携款逃跑,供货商凭借欠条上门要债无果便将当时签下协议的担保人何飞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因何飞在欠条上没有表明解除担保关系而被判处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年近50岁的何飞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现任妻子殷华也结过婚,带着女儿在无锡打工。因两人有着共同的感情经历,一拍即合。结婚一年后,殷华的女儿张琳提出要自己赚钱,想开一家餐饮店,希望得到父母的支持。何飞认为张琳虽不是自己的亲身女儿,但其性格乖巧,讨人喜欢,自己早就把她当自家人了,随即同意了张琳的想法,答应出钱出力。

 

没过多久,新店就在何飞的一手操办下开业了。因张琳年轻,何飞提出自己负责把关,所以和供货商签协议时,何飞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由于经营不善,餐饮店不赚反亏,还欠下了一大笔债。在全家人的商量下,张琳决定将店转手并将未结款项写了张欠条给供货商。

 

“在经营餐饮店时,我发现殷华有了外遇,当时我们感情就不合,我提出了离婚。后餐饮店经营不善,张琳与供货商写欠条时,我也在旁边,我已经向原告申明我不做担保人了,所以在欠条上只有她们母女的名字没有我的,这件事情原告也是知道的。”何飞告诉法官,“这店开业时的一部分钱还是向人家借的,她们倒好,把店转手,拿到转手费后就一走了之,留下一笔债给我,现在还让我承担供货款,我成冤大头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3月,原告公司与张琳签定《供货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张琳的餐饮店提供货物。何飞在协议上作为餐饮店的担保方签了字。201012月,张琳和殷华以具欠人身份共同向供货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结欠价款为3万元。法官认为,何飞作为张琳的担保方在协议上签字,系张琳的保证人,因协议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何飞依法应对张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何飞称自己在写欠条时已经提出不做担保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替别人担保一定要写明自己承担的是何种担保方式,在解除担保人身份时一定要留下证据,口说无凭,别到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