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是公开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形式。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便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1]。这里,贝卡利亚不仅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相提并论,使我们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公开审判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公开审判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底发布的《关于公开审判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将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制度化,相对而言,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进步。

 

一、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相互促进

 

司法与媒体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传媒与法院之间在运行程序上具有极强的互动性,传媒与法院在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都有各自漫长的路要走,双方在各自发展壮大和成熟的进程中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和相互提挽之处很多。

 

首先,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判决要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要扩大法制宣传的效果,离不开传媒公开报道和评论的帮助。法院判决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然要借助传媒的社会功能的发挥。而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功能非常重要,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信息传播,更离不开传媒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宣传。把法律规范变成公众的信念和普遍遵守的规则,需要传播媒介的宣传、引导和教化。法院审判案件只能对涉案当事人有所影响,而如果借助传媒传播、宣传功能则可以将案件审判的效果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几万倍的扩大,法律的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彰显。

 

其次,法院审判工作是传媒新闻报道和评论的重要新闻线索和内容。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法院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法制类新闻是整个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何把法制类新闻报道好是传媒面临的重要课题。[2]

 

(二)公开审判与舆论监督也有冲突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开审判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过,由于职业分工、性质和规范不同,新闻报道活动与司法审判活动还是多多少少会存在一定矛盾。

 

1.二者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的恒久冲突,舆论监督以道德习惯为基准来追求社会的基本公正;公开审判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基准进行司法裁判来追求社会的基本公正。同样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但各自的起点和基准不同,舆论监督追求的是普遍的社会正义,公开审判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义。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法律和和道德虽然都是在向一个方向努力,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途径,这种矛盾和冲突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3]

 

2.二者观念上存在差异。从客观上分析,舆论传媒和司法机关有许多观念上的差异,第一,两者所处立场和看待问题视角的差异。舆论往往是基于伦理道德的立场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而法院则站在中立的角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二,道德思维和司法思维的差异。舆论监督更多的以情感道德思维来看待社会事件,而法院审判所遵循的是司法思维的规则和模式。第三,感性和理性的差异。司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克服情绪因素,坚持理性原则。舆论监督则更感性的用道德标准看待案件中的人和事。”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4]

 

3.二者工作规范要求不同。第一,看待事实的准则不同。传媒以传播事实为目标,司法则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标。但是新闻界所谓的事实是记者亲历现场所见所闻的事情。司法界所言的事实却是法律规定的、能够以确凿的证据来证实的事实。第二,对待时效性的态度不同。时间是新闻的生命,传媒要求自己的记者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完成稿件。新闻稿类似于文化快餐,今天的报纸读者会花钱买,到了明天就只是废纸一张。而司法判决却不然,正确适用法律的判决可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还可能成为判例,影响今后的司法活动。第三,对于语言的要求不同。传媒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在文章的立意、行文乃至标题的制作上,都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甚至喜欢哗众取宠,推波助澜。而司法讲求统一,同样的案情、相似的情节在审判上甚至可以比照先前的判例。[5]

 

虽然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但是笔者认为,只要本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二者关系。2010年1月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提出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总体上顺应了时代趋势。当然,是否能够真正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和保障,还有待实践检验。笔者相信,公共信息公开、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不可阻挡,通过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应该可以营造公正司法和公正报道的良好社会氛围。

 

 



[1] 贝卡利亚著:《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页。

[2] 杨保军、程虎:《新可媒体监督公开审判应注意的间题》,载《新闻与法》1999年第1期。

[3] 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4] 干朝端、杨凯:《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226期。

[5] 王好立、何海波摘编:《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