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反映法官助理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陆学兵 吴磊 发布时间:2012-11-09 浏览次数:403
扬中法院在实践中发现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缺乏一套符合法官助理自身特点的具体管理机制,导致该制度在试运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一、存在问题
一是工作职责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助理主要从事诉讼材料审查、诉前调解、送达、调取证据、诉讼保全、草拟法律文书、办理鉴定、评估、审计及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记录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实践中,二者分工缺乏明确界限,容易出现交叉和混同,部分法官助理还从事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原属于书记员的工作,工作负担较重。
二是考评体系缺乏。法官助理制度尚在试运行过程中,缺乏一套符合法官助理工作特点的管理考评体系。由于法官助理工作内容较多,缺乏可以量化的考核指标,且对法官助理职责的完成程度也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难以对法官助理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无法形成“能者上、劣者下”的竞争氛围。
三是业务能力不强。实践中,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事业编转法官助理、从优秀书记员中选任和向社会公开招考,不同方式选任的法官助理业务能力和水平参差部分法官助理无法胜任工作,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策建议
法官助理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试点阶段,有关法官助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还不完善,因此,要解决法官助理制度在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强调研,总结成熟做法和经验,加快构建完善的法官助理制度。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建立起法官负责庭审裁判、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准备、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的分阶段工作模式,明晰法官助理工作范围,完善工作衔接,改变职责不清的现状,促进审判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是健全考评体系。对法官助理的工作量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考核应侧重于调解案件数、主持证据交换次数、外出调查、诉讼保全数、调研成果等可以量化的内容,以此作为作为反映法官助理工作实效的参考指标。对于其他无明显标准的事务性工作,则可采取本人自报自评、法官复核等方式进行。参照法官法,定期对法官助理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确保法官助理综合素质。
三是提升业务能力。加强法官助理遴选,选任的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调研,提高法官助理业务水平。建立资深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指导制度,对法官助理传帮带,为法官助理的成长提供有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