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法院受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所驾驶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原告受重伤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本起交通事故经民警在对事故现场目击人员调查中,均无法证实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致使交警大队无法查明该起交通事故事实,该大队作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明,审理中原被告均主张对方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事故发生。但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可以得出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由机动车方就法律规定的减责、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现因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告又无法举证原告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因此被告作为机动车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判决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