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判决一起抢劫案
作者:陈海洪 张洁 发布时间:2011-05-16 浏览次数:368
5月13日,江苏省苏州相城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起涉少抢劫案予以宣判,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现年17岁的张某于2010年8月至9月期间,伙同另外两名被告人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实施抢劫,张某共参与抢劫作案3起,共计劫取被害人370余元现金、一部手机和一只装有证件的盒子。9月18日晚,在实施第三次抢劫时,张某与同伙采用持刀威胁、砍划、木棍击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轻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第三笔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张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第三笔犯罪事实,对该笔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