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一般撤销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韩某要求撤销赠与孙某房屋的诉讼请求。

 

198951日,孙某入赘,与韩某女儿结婚。韩某将自己名下一套三层楼房赠与孙某,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至2001年,双方一直共同居住生活。2008510日,孙某与岳父韩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经过村委会调解,孙某出具结道歉书要求好好赡养岳父,至此双方和好如初。 20101月,因为家庭琐事,韩某用胶水将赠与孙某房屋所有锁全部封掉,导致家庭关系恶劣。2010年韩某先后将女婿告上法庭5次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均被判决驳回。2011310日,韩某将女婿再次告上法庭,以为履行道歉书上要好好赡养他为附条件理由,要求撤回赠与孙某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将其房产赠与被告,被告接受赠与,并与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原、被告共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至被告。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道歉书中承诺孝敬父母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此进行约定不能作为民事行为的附条件。原被告之间虽多次发生纠纷,但尚未达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程度。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原告主张的撤销情形发生在2008510日,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撤销权已消灭。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