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猛 纪建祖 发布时间:2011-10-27 浏览次数:5221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入,学法、用法的热情越来越高。可以说法律已深入到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国的老百姓从封建社会的“畏讼”逐渐发展到如今的“唯讼”,加上打官司的成本大幅下降,一旦遇到矛盾纠纷,和解不成就找法院解决。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呈逐年激增的态势。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关卡,但却未必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因义务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或者说无能力履行等情形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当前,执行难是全国法院系统都存在的问题,是为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作为老百姓实现判决确定的合法利益的最终途径,若因执行难而导致其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那么在现今社会,一部分申请人在绝望的最后时刻抓住了信访这颗所谓的救命稻草。法院执行信访的增加根源于执行难,因此分析执行信访的增加就必然要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研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加大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力度,认真思考,找出办法。
可以说为了解决执行难,无论是各级党委还是人民法院都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措施,但是执行难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如果执行难得不到根本遏制,那么执行信访必将伴之长期存在形成顽疾。
一、“执行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执行难,难在它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却由法院唱独角戏;难在制度不健全,机构太简单;难在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装备匮乏、资金短缺;难在手段简单、措施薄弱;难在队伍不稳定,素质待提高;难在工作方式方法未能尽善尽美。
(一)“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更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从人民法院的职能上看,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应当是运用法律这部国家机器,通过审判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努力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虽然从理论上说,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是全社会普通存在问题的延续,最终汇聚至人民法院,成为立于法院面前的拦路虎。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执行人员、执行装备,自身并努力地适用专门程序,运用专门的手段来化解这一难题,因为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性质所决定的,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理所当然的首当其冲。但从现实情况与执行的效果来看,形势并不容乐观,如地方保护成了执行的屏障,涉府涉村案件成了难点中的难点,全社会与执行机构的配合与协助总是与法律的要求不相一致,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强调重视与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实际仍然是人民法院在唱 “独角戏”,现实地看,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化解执行难这个顽症的。
(二)执行体制尚有待完善,执行机构尚有待充实扩大,联动保障机制还显弱化。尽管人民法院由上至下成立执行局虽然已有数年,从古今中外的法制发展的历史上来说也还只是一个新生事物,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是否真正合乎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加以完善,并得到充分的运用。应该说执行机构的成立,合乎时代与社会的需要,也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但从现行的执行机构情况来看,并不能完全能够充分维护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从执行的架构与体制上来说,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在编人员的15%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 “执行难”的问题是全社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执行手段还显单一。目前法律支撑的强制措施还显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健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新型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法律相对滞后,社会诚信体系缺失。有统计资料表明,生效法律文书中有近六成的当事人不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而目前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的财产;二是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物;三是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四是对有能力履行又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执行的实务上第四点几乎很少触及,就这几种强制措施所应采取的手段来看,虽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具有一定的严厉度,但从实际情况上来看,绝大多数被执人在法院尚未强制执行前就已经将名下的财产或转移或隐匿,以至人民法院根本无法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四处匿藏,下落不明,人民法院无法查找,有的被执行人自身贫困又身有重症,无法适用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即使穷尽现有的强制措施,最终仍拒不履行。等等这些情况说明,目前现有的强制措施根本不可能完全使这些案件得以充分执行,而人民法院又不可能超出这些强制措施的范围,实施更严厉的手段,否则就会造成执行过力或是违法执行,后果难以自负。
(四)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资金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执行工作其实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从执行工作的体制,执行工作队伍,执行方案的制定,执行任务的性质要求,执行人员合理配备,执行装备的合理配套与保障,执行任务的分解与细化,直至每个执行案件顺利完成,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半点差错,因此决定了执行工作的性质是严肃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加之诉讼成本的不断降低,导致近年来在法院受理诉讼案件量不断增加的同时,执行案件数量相应也在不断上升。近三年来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数的上升幅度,每年都在15%以上,而人民法院由于编制人员的限制,很难再增加执行人员,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在办案资金的保障方面,也不容乐观,由于绝大部分案件一次性执行到位率并不高,导致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有些案件需要多次调查核实取证,有些案件需要异地执行,这些都给人民法院的经费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现有的装备质量和数量上来看,装备大都老化,车辆性能差且数量不足,根本不能适应执行工作快速便捷的要求。执行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也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执行人员风险系数与紧张度可以与任何政法机关相较比,但执行人员并不具有其他政法机关的优厚与保障待遇。
(五)执行工作队伍还不太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此问题的存在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的桎梏,也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梗阻。总之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一言以毕之。执行案件决大多数都来自于本地区,难免遇有亲朋说情,坚持原则与不坚持原则都要得罪人,加之执行案件的数量逐年飙升,在这样情况下,难免产生畏难情绪,也难免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想法。为了追求结案率,由于审执的分离,有些案件在审理阶段,尚不能广泛而深入过细地做当事人之间矛盾化解的工作,将问题的最终解决寄托于执行,有些执行人员社会经验不足,工作简单粗糙,或执行不力或执行过力,尚不能完全运用法律把握和驾驭执行工作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有极个别的执行人员法律素养不高、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还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敢承担风险,不愿担当责任的现象。
(六)片面注重调撤率的提升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实质化解。应该说注重调撤率的确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更容易将一些并非十分尖锐对立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院以至社会都是有益之举。在当前和谐成为全社会主题的今天,法院以提高调撤率作为一种回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做出的努力值得称赞。但是将调撤率的高低作为衡量法官业绩的重要一项,难免导致许多法官为了提升业绩而刻意去为了提高调撤率而进行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因此而转变为“能调则调,能撤则撤,调撤结合,案结事了”。如此则导致许多矛盾无法通过诉讼得到有效解决,甚至一些当事人被误导而被迫接受调解内容。从表象看来案件结束了,实际上矛盾纠纷未从根本解决,此类案件无法如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有效履行,有一大部分调解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对本就困难重重的执行工作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七)浮夸成绩造成老百姓对执行工作的不理解。执行难是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但是为了数据上好看些,人为地去虚造假成绩,对真实成绩无限放大导致社会对执行难问题陷入疑惑。为什么一方面全社会都在谈论执行难,但法院审管部门所公布的成绩却是每年执行结案率高达九成以上?标的额到位率更有高达100%的现象发生。不实的数据造成老百姓的不理解,为什么如此高的结案率之下竟还有大量案件未能执结?因此也容易导致执行信访问题的发生。
执行有如上七难,法院的执行工作怎能一帆风顺?有如上七难,信访压力如何化解?解决执行难需要调动全社会所有积极的,可利用的因素,来共同参与。只有建立一支由全社会普遍参与,依托借助党委、人大、政府、公安、媒体等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有机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与执行工作队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必须要制定出一整套,真正切合执行工作实际的,更具有更强威慑力的强制措施,如集中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公告执行、悬赏执行、财产审计、财产调查等等,增加执行案件标的的到位率,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以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与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在各项保障上狠下功夫,在机构设置上,人员的配置上,资金的落实上,装备与技术的保障上,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均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优先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加强执行队伍的管理与教育,建立切实可行的奖励与处罚措施,树立执行人员对执行工作的自豪感,责任感,尽可能地减少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优质的服务环境。
减少执行信访只需解决执行难,也唯有解决执行难一条出路。只有执行难问题真正得到有效解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与实现,法院执行信访才能真正减少。作为执行战线的先锋军,法院务必携手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使执行工作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支持,而不致沦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绊脚石。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思路
近年来,各级人民都十分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接连开展包括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内的诸多活动,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通过前面的分析,因“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复杂,牵扯利益面广等诸多问题,因此解决起来绝非易事。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类型矛盾纠纷日益爆发,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执行难”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才能保证实现两个率先,才能更好的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尽快实现全方位的公民诚信体系的搭建。执行中,人难找,财难查,案难办问题十分突出。作为被执行人,其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的责任,但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一些“老赖”则选择逃避执行等方式来规避执行,成为导致“执行难”问题的突出因素。为此,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实现全方位的公民诚信体系的搭建工作。将不履行法定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内容进行考评,以此在其个人消费、贷款、经商、开办工厂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通过诚信体系来督促其重视法律义务,自觉履行,此举也必将为缓解“执行难”提供有力支持。
(二)切实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使其有效服务执行工作。尽管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进过了多年的发展,但是在执行工作现实中仍然存在较大阻力。仍然存在一些部门懈怠协助执行,怠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人为设置阻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对于被执行人司法强制拘留问题上,法院与拘留所方面问题突出,司法拘留作为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最严厉的制裁,往往因拘留所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而导致执行案件难以开展。一些政府部门因利益上的问题互相推诿扯皮,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等,已经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
(三)充实一线执行力量。我院位处苏北,法院干警力量严重不足,这是现实问题。在执行方面,执行力量的不足已经对切实解决“执行难”造成了影响。扩充一线执行力量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人员编制问题不解决,则“执行难”问题很难有所突破。案件办理在于人,人力不足不仅仅影响现有执行人员的士气,也使得日益严峻的“执行难”问题雪上加霜。
(四)完善执行物资装备。执行局物资装备匮乏,缺乏应有的装备问题突出。以我院为例,执行物资装备的匮乏体现在方方面面。录音录像设备仅能按组保障,同行是3-4人拥有一台,常常出现有的承办人无设备可用问题。导致一些重要执行资料无法得到有效的影像资料保存。录音设备全局仅有一支录音笔,不便于音频资料的搜集。
(五)审执齐抓,共同解决“执行难”。杜绝“各人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审理部门应重视案件审理质效,避免为了片面提高调解率而调解结案,减少因此而给执行工作带来压力。案件审理注重当庭履行,减少判决进入执行阶段的数量。只有审执齐抓,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案件数量减少了,则“执行难”必然能够得到缓解。
三、依靠党委、政府与社会各界支持
解决“执行难”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关心,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因为,寻求解决“执行难”之道必须切实依靠党委、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以此为前提,来寻求解决之道。
(一)涉村涉府类案件需要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执行中涉村涉府类案件长期未结不仅仅造成了“执行难”,影响了法院形象,也使得政府形象受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在现实中,涉村涉府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大,效果差,主要是地方仍然存在保护主义。为此,党委、政府应当在解决此类型案件上给予法院执行工作帮助和支持。
(二)执行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协调各方资源予以配合。执行工作很多都需要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这里,党委、政府从中协调各方资源,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则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对于强制执行的案件来说,有党委、政府协调其他部门资源,整合各方力量来推进强制执行的开展,则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阻力会大大减少。
(三)舆论的正面宣传十分重要。当前,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因素还有舆论方面的问题。诚然,的的确确自身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舆论不能够正面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受到诱导而使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产生抵触也一定程度上导致“执行难”困难重重。社会各界应当理性看待当前执行工作,给予执行工作更大的关心、理解、帮助和支持。理性就当前执行工作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而不是片面夸大负面影响,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