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要否承担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
作者:尤曦红 发布时间:2011-05-16 浏览次数:389
“被告殷强应归还原告宣文发借款25万元。驳回原告宣文发对季梅的诉讼请求。”随着法槌的敲落,一起较大数额的借贷纠纷有了眉目。年近50的季梅泪如雨下,对法官深深地鞠躬致谢。
殷强与季梅原系夫妻,5前就协议离了婚。殷强原是个生意人,经常到工地承接零星工程,赚了点钱就常常赌博,没钱了就到处借钱,是个典型的“倒头光”。季梅在一家家政公司做临时工,二人经常为经济问题闹矛盾直至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经手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在债务处理一栏中注明“婚后无债务”。离婚后,季梅一个人带着女儿度日,苦虽苦,但也算开始新生活了。但是,这恰恰是恶梦的开始。殷强躲债在外,杳无音信。各种各样的债主纷至沓来,季梅与女儿日日担惊受怕。其中,有个债主外号叫“大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殷强归还借款25万元,并因借款发生在殷强、季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要求季梅共同还款。在诉讼中殷强称,向宣文发累计借款的情形属实,但所借款项均用于其在外承包的工程,其前妻季梅是不知情的,均应由其个人承担。季梅亦称该借款其不知情,且早已与殷强协议离婚,约定债权债务由殷强承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所争议的25万元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即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做实体审查,一旦涉及对第三人债务,一般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规则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高额举债、非法举债或者虚构债务的情形,追求在离婚时多分得财产或在离婚后让对方多承担债务的非法目的。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出借人宣文发无相关证据证明季梅对该借款认可或知情,殷强、季梅也未作夫妻存续期间有对上述债务共同举债合意的陈述,且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注明“婚后无债务”。关于该款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借条明确载明是用于大丁机械厂等工程。综上,宣文发要求殷强、季梅共同归还该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殷强认可该笔债务,故应由殷强个人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