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法院:“三个明确” 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效果好
作者:姜怀友 周剑 发布时间:2011-05-16 浏览次数:346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管理工作,保证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今年以来,涟水法院对全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实行扎口管理,凡案件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律移送立案庭审查,立案庭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该项举措已取得明显实效,1—4月,该院共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16件,裁定异议成立2件,驳回异议申请14件,无一件上诉,审查准确率达100%。
加强学习交流,明确专人负责。在实行管辖权异议案件统一由立案庭扎口审查管理后,该院立案庭迅速组织实施,制定工作制度,并明确对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审判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与此同时,庭长与负责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员一起,主动到市中院立案庭汇报工作,学习经验,并到其他法院考察交流。
制定操作规则,明确工作流程。在考察学习的基础上,该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审理操作规则》,操作规则从“异议提出、卷宗移交、审查期限、裁定签发、文书送达、上诉移送、卷宗退还”等七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严格审限规定,明确工作职责。该院对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期限作出了严格的要求。业务庭在答辩期间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书后五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庭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由立案庭负责整理卷宗材料,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在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案庭将卷宗退还业务庭,或者将卷宗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立案庭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期限为30天,从接收业务庭卷宗材料之日起计算。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分管院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