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法院反映当前房产纠纷激增值得重视
作者: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5-13 浏览次数:523
当前,随着国家楼市调控政策的不断实施,我市涉及房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广陵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房产纠纷增势迅猛,这不仅严重扰乱房产市场的经营秩序,也使得大量房产案件批量性涌入法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并存在群体性涉诉信访隐患。
一、纠纷特点
房产类纠纷主要呈现五个特点:一是纠纷类型多样。房屋买卖类纠纷有普通商品房买卖、商铺买卖、小产权房买卖、安置房买卖,房地产开发类合同有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二是卖方主观违约多。因房价节节攀升,在利益驱使下,社会诚信缺失,卖方故意毁约;三是合同约定条款无法实现。主要是商铺买卖中,开发商过于乐观商铺发展前景,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承诺业主一定的回报利润,但受客观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最终导致承诺无法兑现;四是因银行信贷规模收缩、贷款渠道受阻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五是群体性涉房纠纷增多。这主要在商铺买卖及房屋拆迁中,同类纠纷涉及几十户甚至上百户当事人。
二、原因分析
1、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乡人口流动变化大,住房是人们首要考虑的生活资料,房产交易频繁;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增值性,启发了部分人的逐利性思维;一些原来处于城郊农村、地点偏僻、价格较低的房地产随之迅速增值,导致交易双方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出现利益失衡,部分人唯利是图;
2、一些被拆迁农户,在拆迁房屋交易过程中,因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不高,导致交易手续不完备,内容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引起较多的不必要的纠纷;
3、部分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审查、把关不严,遗漏共有权人,出现交易一方或双方无权处分等不应该出现的情形,更有甚者,欺骗交易双方,从中套取巨额差价等非法利益,扰乱房产交易秩序。
三、应对措施
1、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尤其严格对二手房市场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违法中介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因中介环节把关不严导致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等情况的发生;
2、从保护交易安全、倡导诚信行为为基点,尽量减少对以正常买卖为目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认定,尽力避免对恶意诉讼请求的支持,树立诚信、有序的房产交易秩序;
3、完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传统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往往只列户主一人,且只有户主有权签订协议,而在安置房屋取得产权登记前,可以证明房屋权属并进行交易的法律文件主要就是拆迁安置协议。交易时往往忽视交易标的物拆迁安置房屋的共有权人,导致合同遗漏主体,影响合同效力;
4、各地小城镇建设如火如荼,作为小城镇居民首要的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的房产,其交易不可避免,且日益频繁,国家应加强对包括小产权房在内的农村集镇房屋交易的立法调研和制度完善,面对实际,找到解决我国农村人口小城镇化这一历史性课题的钥匙;
5、加强对农村人口之间住宅房交易的管理,督促符合条件的交易双方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天长日久,手续不清,毁约、缠讼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