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对房屋查封的异议增多,但相关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导致人民法院裁决难,当事人极易通过司法解释的规定逃避执行义务,需引起重视。

 

房屋执行异议案件的共同特点为: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后,第三人以已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为:

 

一是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难。《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变动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不生效。显然《物权法》的法律效力要比司法解释要高,且《物权法》出台于司法解释之后,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难点,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各地法院理解不一、执行不一。

 

二是第三人是否有过错界定难。“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这里的“对此”,应当理解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如何判断第三人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事项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第三人在交易行为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或是否尽了一般注意义务,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超出了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

 

三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是否恶意串通认定难。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极有可能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和购房款支付凭证。由于时间跨度短,很难通过司法鉴定辨别真伪,导致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是否恶意串通认定难。

 

笔者建议:

 

一是尽快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物权法理解与适用》第74页写明:“司法解释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今后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物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决定这些司法解释是否在《物权法》生效后仍然适用。”但《物权法》实施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尽快修正司法解释,并与《物权法》规定相统一。

 

二是建立购房款第三方保管制度。为保护合法的房屋买卖行为,降低购房人的买房风险,避免因房屋未及过户而被法院查封,造成善意第三人财产损失,建议在房屋产权监理所设立第三方保管购房款制度,购房人将购房款交至第三方,在房屋顺利过户后再由第三方转交卖房人,降低双方的交易风险。

 

三是加大滥用异议权审查处置力度。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应全面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如发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证据,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相关人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