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反映外来民工权益受侵害并提出对策
作者:程学华 发布时间:2011-05-13 浏览次数:556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苏州市金阊区吸引了20多万外来民工。外来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边缘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关心他们的生存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迫切任务。金阊区法院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加32.87%,大多涉及外来民工,且不少是群体性纠纷,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外来民工达上百人之多。对此,金阊区法院从本院审理案件中对外来民工受侵害状况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超时劳动普遍化,欠薪时有发生。
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若无规范的劳动管理和完善的监察制度,企业很少会自觉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金阊法院受理的涉民工劳资纠纷案中,拖欠工资现象十分突出。在审理中发现,许多用工单位都未按月给付外来民工工资,有的单位是每3个月或者每半年支付工资,部分单位还通过实物抵扣、收取押金罚款等方式变相克扣工资。在这些纠纷案中,几乎都存在加班工资难以兑现的问题。尤其是年初岁末,外来民工为追讨工资到法院或政府机关来访来诉更多,往往成群结伙,情绪激昂,很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二)劳动合同淡漠化,维权意识欠缺。
经分析,来访来诉民工反映的劳动争议纠纷虽然形式多样,但究其原因,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缺乏劳动合同意识所造成的,可以说这是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从来访来诉外来民工反映的情况看,外来民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大多没有办理正规的用工手续,很少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个体户和中小私营企业中更为严重,尤其是需要人数多而工期时间短的建筑及装修行业。有的企业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为了应付检查。由于双方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承诺都是口头上说说,一旦发生纠纷,外来民工举证普遍困难,甚至有的连拖欠报酬的凭据也无法提交法院,给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带来较大难度。
(三)社保漏保比例高,权益难以保障。
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权益,苏州市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均须参加养老、医疗等险种。但现实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外来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用工单位普遍认为参保会增加用工成本,而外来民工则因为不能立即受益也不愿投保,宁愿省投保钱带回家。有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出于成本考虑只为外来民工办理了部分保险或用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种替代工伤保险,更有单位仅购买了个别工人的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时就让伤者以已购买保险工人的名义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支付医疗费用,使外来民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外来民工的工作环境往往较为危险恶劣,工伤时有发生,但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没有购买相应保险,迫使外来民工在受伤后还要为医疗费用等问题与单位交涉甚至申请仲裁和起诉。
(四)社会认同程度低,易发社会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为了生存背井离乡来到苏州求发展,为苏州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有一些人对他们持排斥态度,这种“经济吸纳”而“社会拒入”的双重态度,使外来务工人员心理归属缺位,无法更好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无论怎么辛苦,我们都是二等公民”,一些外来务工人员颇有感触地道出了心中的忿闷。有的人因此产生了强烈的不平衡心理和失落感,最后铤而走险走上了卖淫、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据统计,金阊区法院去年判处的数百名刑事犯罪被告人中,81%是外来人员,90%集中在侵财型案件中。
二、原因分析
(一)外来民工文化层次和技术水平较低
外来务工人员一般文化层次较低,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的占绝大多数,导致了外来务工人员接受能力差。大部分人没有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劳动技能,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非常缺乏。当出现权益受损情况往往不知所措,部分人甚至不知自己权益受损。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诉至法院后,往往处于审判中的弱势地位。在涉外地民工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经常存在当事人难寻、举证不力等情况,而维权过程中该群体也更易采取极端方式,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二)部分用工企业法制意识淡薄恶意逃避责任
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法律不完善的方面,打法律“擦边球”,侵害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企业并未遵照执行,或者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新《公司法》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部分公司的经济实力较弱,部分不法股东在公司遭遇劳动者工伤、死亡或者大额的经济赔偿时,选择注销、转移资金等手段恶意利用责任的有限性逃避责任。
(三)外来民工未能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
外地民工就业权利保障不足,“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用工单位仅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外来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其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近一倍。而且很多企业为了赶工,要求工人超时工作或长时间加班,但只有很少甚至没有加班报酬。用人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最大利润,往往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各种保险,加之有些保险需从工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险金而使得工人无意参保,致使其失去工作、生病、因公负伤的时候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生存压力较大。因学费太贵上不起和找不到学校接收。许多外来民工只好把孩子送入收费相对便宜的民工子弟学校去念书,部分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水平极差。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劳动保障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加大对外来民工侵权事件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定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任其纠正。加强对从事相关行业企业资质的管理督察力度,对没有行业资质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完善外来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为外来民工提供有效社会保障,降低劳动伤害对外来民工的不利影响。
二是加强对外来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安全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工作,制定和落实以培训促就业的激励和补贴措施,促其熟练掌握提供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有效控制外来民工劳动伤害的发生。
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普法力度。扩大普法工作的受众面,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义务法律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开展外来民工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尤其重点加强对涉及外来民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外来民工的法治意识。
四是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外来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外来民工作为独立的个体力量分散,且用工单位和外来民工之间缺乏一个进行有效沟通的制度平台。建议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尤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外来民工可通过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由工会组织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维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