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日,重庆主城区出租汽车全城罢运。引发罢运的原因有四,一是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利益分配存在矛盾;二是主城区出租车存在加气难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三是出租车租价结构不合理;四是非法营运车辆扰乱正常秩序。

 

罢运事件之后,媒体、专家、政府皆在思考——是沟通问题,经营问题,还是体制或别的什么问题?

 

在此,笔者试图从经济法领域中对“第三部门”的思考这一角度对该问题给出一己之见。

 

毋庸置疑,这起事件和垄断有关,在政府特许制下,出租车公司通过购买、掌控出租车营运权证获取垄断性收益,公司与出租车驾驶员获利严重失衡,成为该起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垄断”这一市场名词在世界的任一存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都难掩其身影。中国从计划走到市场,非但没有例外,甚至可以说,我们从改革伊始即一直在和垄断打交道。在孙立平老师的《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一书中,改革前的中国社会被称之为“总体性社会”,原因是国家垄断。也即,在中国进行市场经济之前,国家不仅垄断物质财富,对于人们的进行社会生活的机会以及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也进行着垄断,国家正是以此为基础,通过对具有国家派出机构性质的组织或国家机构本身对社会成员进行高度组织——这本身也是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的一个过程,进行是非评价已无甚意义。问题是,接下来进行的改革开放从此引进了市场的元素,上述历史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戛然而不复存在,可以说,直至今天,在这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各种问题依然存在。这次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就可以说是上述问题的一个写照。

 

这样说难免危言耸听之嫌,笔者在这里并非要抨击国家垄断(国家垄断在某些领域确是必须),而是说正是基于上述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中国只能逐步放开市场,进行市场经济,正所谓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国家逐步放开了部分生产资料,同时也放开了一部分支配权和管理权,近几年来政府甚至放弃了部分功能,这在潜移默化进行政府职能转化的同时,也给市场带来了更多的“流动资源”和更大的“活动空间”。在这个过程中,诞生了所谓的“第三部门”——在政府之外存在的另外的公共服务部门。这种部门的性质按其产生基础和所站角度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动成立的代行政府进行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的组织,如这起事件的出租车公司;另一种则是产生于民间,站在其所代表群体的角度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如民间慈善组织。对于第三部门,政府则通过政策调节,法律制定和财政支持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宏观和全局上进行干预。

 

在这起事件中,出租车公司承接了政府对于群众的出租车公共服务职能,同时也承接了对于出租车司机的管理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于各方面问题的考虑,完全的将这种公共事务放之于市场显然不可能,所以,在这个领域,出租车公司这个第三部门便应运而生。显然,政府对于完全将出租车行业置于市场竞争之中尚缺乏自信,这并不是说不应该设立第三部门,而是说应该怎样设立第三部门。政府太过严格的对这一行业进行了控制,这和改革之前政府本身对类似行业的国家垄断从根本上区别不大,所以,这势必造成今天的出租车公司所为的行业垄断行为。诚然,政府在类似现今罢运事件的处理上是游刃有余的,也可以给予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可是,这种办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我们不可能探求一种既遵循市场规律良好发展而又容许垄断存在的成功模式出来。当然,站在历史发展的角度,这也是一种历程,因为,这种模式本身就牵涉着各方的利益均衡问题,当然,也包括政府本身,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政府并不是都在做好事,政府中的公共利益掠夺者更为常见,而这类第三部门本身并不能有效抵制这种因素的发展,相反,作为既得利益者,沆瀣一气倒是很自然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将越来越表现出其不合理性,例如这次罢运事件的发生,这同时也将从侧面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因为,政府现在仍然没有真正从“管理”走向“监管”,这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的漏洞是分不开的。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该起事件中,重庆市出租车车主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加气难、运价低、罚款多等问题,但其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矛盾越积越多,最终导致这起罢运事件。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没有一个有效合法的组织在这之前通过合法手段去反映诉求以维护广大出租车车主的利益。这同时折射出,在我国,两类第三部门之间的不协调发展,也可以说,纯粹意义上基于民间群体而形成的第三部门在目前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保证其发展。目前,很大一部分的第三部门比如行业协会,虽然名义上是站在行业群众的角度上,但是,由于机制上的不合理,功能上的不完善,实则难以代表其所代表群众的利益,这不仅导致了该第三部门难以协调其所代表群众的行动,难以及时调和解决矛盾争端,而且还丧失了对政府对另一类第三部门的制约能力,这势必进一步造成该市场领域的畸形发展,进而更深一步的造成矛盾的产生。

 

可以说,对于第三部门的市场机制亟待完善,相关的经济法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要求。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不仅要有相应的法律机制进行制约,还要有制约政府干预的力量,而第三部门的发展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完善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