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七年,前四年有书面劳动合同,后三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现已退休的劳动者竞将昔日的“东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并赔偿保险损失。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该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原告金某原系某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20032月,金某经人介绍原告进入被告东台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勤杂工的工作双方于20037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劳动合同, 20048月又续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81日至2007730日止,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104月原告离开被告处。200911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从社保处领取退休金。201012月,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2月起2009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590元并赔偿保险损失9362。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与我单位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按原条件延续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被告不存在未与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支付告二倍工资。原告已享受退休待遇,不存在赔偿保险损失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本案原、被告在合同到期后,被告超过一个月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八十二条的规定,理应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七条规定,支付两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金某与单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11个月的工资7700元;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