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盱眙法院执行局经多方努力,成功执结24户农民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件,并做到案结事了。

 

20069月,杨某以购粮为由共欠王波、李道斌等24户农民售粮款187709元,当时约定了给付日期和利息,并出具欠条24份。约定还款到期后,杨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4户农民群体到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杨某又与24户农民签定了还款协议,协议还款日到期后,杨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4户农民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有厂房和机械设备,但杨某一直外出躲债。20098月,法院准备对在审理期间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时,案外人于某提出异议,认为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已于2008815日转让给其所有,要求法院停止对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采取一切法律措施。对此,法院开庭听证审查,经听审查驳回案外人于某的异议,于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后于某又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这一曲折后,法院又恢复对被执行人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因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在乡镇工业园,受交通、原材料限制,产品销路不畅,故第一次拍卖没有成功,在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时,仍没有买家。厂房和机械设备卖不成,24户农民的权益就难以实现。经测算,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第二次拍卖价正好抵冲24户农民申请执行款。在这种情况下,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24户农民同意以物抵债,由他们接收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用于抵债。申请人同意接收后,法院又组织执行人员清理厂房,做原来住在厂里面的杨某亲属的思想说服工作,使他们自动从厂里搬了出去,将杨某的厂房和机械设备交付给24户农民,这件繁杂的案件就这样顺利执结。